關于印發(fā)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和生育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wǎng)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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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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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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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勞社發(fā)〔2005〕35號
關于印發(fā)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
和生育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北部新區(qū)產(chǎn)業(yè)促進局:
現(xiàn)將《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和生育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
和生育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全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和生育保險費征繳工作,規(guī)范和加強生育保險費征繳管理,根據(j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企業(yè)、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雇工的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以下統(tǒng)稱繳費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申報和繳納生育保險費,依照《暫行辦法》和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負責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繳費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定生育保險費征繳計劃。
區(qū)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
第四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nèi)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xù)。《暫行辦法》實施之后新設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nèi)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xù)。
第五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參加了當?shù)厣kU的繳費單位,從2005年9月1日起統(tǒng)一納入市級統(tǒng)籌,不再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繳費單位已參加了其他社會保險的,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直接采用繳費單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登記信息辦理參保、繳費手續(xù),并通知繳費單位。繳費單位可不再另行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 新參保的繳費單位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時,應出示營業(yè)執(zhí)照或有權機關批準成立的文書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1),由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審核后,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第八條 繳費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nèi),到原生育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生育保險登記。
第九條 繳費單位因住所或生產(chǎn)、經(jīng)營地址變動等需要在本市范圍內(nèi)變換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nèi),到原生育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轉(zhuǎn)移手續(xù),并及時到轉(zhuǎn)入地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接續(xù)生育保險關系的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繳費單位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生育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原生育保險登記機構申請注銷生育保險登記。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因住所或生產(chǎn)、經(jīng)營地址變動等原因遷出本市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nèi),到原生育保險登記機構注銷生育保險登記。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在注銷生育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并按《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的生育保險費。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辦理生育保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xù)時,應當提交變更或注銷生育保險登記申請、有關法律文書或資料,經(jīng)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準,辦理變更(轉(zhuǎn)移)或注銷生育保險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當?shù)厣kU經(jīng)辦機構報送《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附件2)、《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及增減人員花名冊》(附件3)。
新參保的繳費單位應于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的同時報送《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及增減人員花名冊》。
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職工發(fā)生增減變動時,繳費單位應當自變動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當?shù)厣kU經(jīng)辦機構報送發(fā)生變動的職工花名冊和《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
第十六條 繳費單位以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shù)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shù)的乘積為基數(shù)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
新成立的單位和參保單位的新進職工,以職工起薪當月的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依法對繳費單位申報的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進行審核,按照《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職工的繳費基數(shù)進行“保底封頂”處理,并根據(jù)核定的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和生育保險費率計算應繳生育保險費數(shù)額,向繳費單位送達《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通知單》(附件4)。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辦理年度繳費申報的,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總額的110%確定應繳數(shù)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xù)并按核定數(shù)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后,由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結算。
第十九條 各區(qū)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于每年4月15日前匯總各繳費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數(shù)額,制定征繳計劃,提交負責征繳的地方稅務機關按月征收,并報上一級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和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市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匯總各區(qū)縣(自治縣、市)的征繳計劃,制定全市生育保險費年度征繳計劃,提交市地方稅務局組織實施,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數(shù)額調(diào)整變化的,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及時調(diào)整征繳計劃,提交負責征繳的地方稅務機關組織征收。
第二十一條 繳費單位收到《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通知單》后,應于每月10日前到當?shù)氐胤蕉悇諜C關辦理繳納生育保險費手續(xù)。地方稅務機關根據(jù)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提交的月征繳計劃,為繳費單位開具《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
第二十二條 繳費單位憑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到其開戶銀行繳納生育保險費。
開戶銀行應根據(j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從繳費單位基本賬戶中將繳費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劃轉(zhuǎn)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y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費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征繳計劃組織征收生育保險費,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征收情況與同級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對后,上報市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于每月10日前與市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對上月生育保險費征收情況。
經(jīng)辦機構根據(jù)生育保險費征繳到賬情況,為繳費單位和參保職工建立繳費記錄。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繳費單位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未按規(guī)定登記、申報的單位,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同級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對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基數(shù)和參保職工人數(shù)等有關情況進行檢查、調(diào)查和稽核。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未按規(guī)定繳納的,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協(xié)助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做好生育保險擴面、繳費基數(shù)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主題詞:勞動 生育 保險 管理 通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05年11月2日印發(fā)
附件1:
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單 位 名 稱
申 請 日 期
登 記 證 編 碼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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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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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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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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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或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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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戶 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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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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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基本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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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政 編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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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養(yǎng)老保險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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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登記
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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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照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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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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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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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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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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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類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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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碼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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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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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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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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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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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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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f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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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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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
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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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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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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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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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
成立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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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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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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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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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單位專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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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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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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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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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險種
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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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險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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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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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支機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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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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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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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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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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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辦人(章) 單位負責人(章) 社保機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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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登記證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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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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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填表說明
1、單位名稱和住所(地址),需與工商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文件上的單位名稱和住所(地址)一致。
2、須經(jīng)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zhí)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yè)),填寫“工商登記執(zhí)照”欄;不經(jīng)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填寫“批準成立信息”欄。
3、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填寫法定代表人有關信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填寫單位負責人有關信息。
4、單位類型分四大類:企業(yè)、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yè)要填寫詳細的企業(yè)類型,并與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填寫內(nèi)容一致;事業(yè)單位要填寫事業(yè)單位類別(如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
5、企業(yè)類型代碼分六大類:國有企業(yè)—110,集體企業(yè)—120,私營企業(yè)—170,其它企業(yè)—190,港、澳、臺商投資企業(yè)—200,外商投資企業(yè)—300。
6、隸屬關系指企業(yè)的所屬關系,如中央企業(yè)、省屬企業(yè)等。
7、有上級主管部門或是分支機構的單位,應填寫“主管部門或總機構”欄。
8、登記證編碼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填寫,按編碼原則確定,登記證編碼實行計算機管理。
9、此表由登記單位用鋼筆或毛筆填寫(不得復寫),一式三份,經(jīng)登記審核后,登記單位一份,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兩份。
附件2: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
申報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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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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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執(zhí)照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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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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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登記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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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接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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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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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經(jīng)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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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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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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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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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總數(sh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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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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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薪當月工資總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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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應繳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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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戶 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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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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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繳 核 定 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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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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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蓋章):
法人簽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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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蓋章):
經(jīng)辦人:
復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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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兩份;申報單位、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各存一份。
附件3: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及增減人員花名冊
單位編碼:
單位名稱(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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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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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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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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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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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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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起薪當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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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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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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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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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變更原因欄:按(1)新參保;(2)轉(zhuǎn)入單位;(3)轉(zhuǎn)出單位;(4)終止合同;(5)退休;(6)死亡編號填寫。
參保單位填表人: 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審核人:
參保單位負責人: 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復核人:
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章)
附件4: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通知書
:
經(jīng)審核,你單位職工總?cè)藬?shù)為 人,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shù)為 元。你單位從20 年月至20 年 月每月應繳納生育保險費為人民幣(大寫) 元。
請你單位于每月10日前到當?shù)氐囟悪C關辦理繳納生育保險費手續(xù),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否則你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若你單位對上述核定事項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所屬生育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核實,也可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核實和復議期間,不影響本通知事項的執(zhí)行。
年 月 日
(章)
標簽: